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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90号

赵秀荣、吴卓义、张华荣等120户村民与淮北市烈山区杨庄街道办事��二郎庙行政村村民二组、赵亚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当事人
赵秀荣、吴卓义、张华荣等120户村民,淮北市烈山区杨庄街道办事处二郎庙行政村村民二组,赵亚东,孟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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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990号

原告:赵秀荣、吴卓义、张华荣等120户村民。

诉讼代表人:赵秀荣,无业。

诉讼代表人:吴卓义,无业。

诉讼代表人:张华荣,无业。

委托代理人:赵德民,无业,系原告张焕侠之夫。

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烈山区杨庄街道��事处二郎庙行政村村民二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负责人:赵亚东,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董娟,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亚东,淮北市烈山区杨庄街道办事处二郎庙行政村村民二组组长。

第三人:孟淑云,女,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秀荣、吴卓义、张华荣等120户村民与被告淮北市烈山区杨庄街道办事处二郎庙行政村村民二组、赵亚东、第三人孟淑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秀荣、吴卓义、张华荣等120户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秀荣、吴卓义、张华荣等120户村民负担。

审 判 长  鲁 冬

代理

审判员  周梦楠

人民陪审员  刘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 琪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