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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5刑初38号

高×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出售发票
当事人
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5年10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5)3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秦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高×于2015年10月6日16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元桥地铁站西北口外路边,以人民币4400元的价格向李×出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份,票面金额共计550000元。经鉴定,上述2份发票系真发票。被告人高×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现场起获oppo牌白色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林×、杜×、冯×等人的证言,物证及物证照片,扣押、发还清单,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鉴别发票的证明,发票2张,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法制观念淡薄,向他人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圣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