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叶某,女,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倪志敏,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委托。被告陈某,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淑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裕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