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执字第03466-2号

吕海彬与高海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海彬,高海涛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3466-2号申请执行人吕海彬,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小黄塘村。被执行人高海涛,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马营子满族乡于营子村河西15号。本院在执行(2013)怀民初字第02057号吕海彬与高海涛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海涛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高海涛名下的×××小轿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被执行人高海涛暂无履行能力,对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未履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张 洪

审 判 员  张春阳

代理

审判员  周忠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