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3380号
原告:杨波,女,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
被告:杭州聚沅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丰岭路35号。
法定代表人:朱全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波诉被告杭州聚沅兴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洑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