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民初150号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50号

原告:孙某,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于某,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于 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