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50号
原告:孙某,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
被告:于某,女,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于 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