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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行字第1036-1号

申请执行人张登亮与被执行人程启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所属地区
大田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登亮,程启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行字第1036-1号申请执行人吴登亮,男,住址大田县。被执行人程启愚,男,住址大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田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程启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登亮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池 伟

审判员 范美平

审判员 陈源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