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68号原告王威,男,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仇晓峰,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仇晓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威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王威负担。
审判员 洪林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东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