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3民初94号

张召红与张立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召红,张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94号原告张召红,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立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张召红与被告张立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召红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召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