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94号原告张召红,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立伟,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
原告张召红与被告张立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召红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召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 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