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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民初198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19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村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嵋情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玉萍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