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1974号罪犯余仕荣,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12)宣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仕荣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2月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对罪犯余仕荣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余仕荣的考核结果,以罪犯余仕荣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仕荣,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零7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4年10月20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5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余仕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仕荣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莉萍
审 判 员 李鸿波
人民陪审员 房 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