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财保4号提请人:池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劲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高新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吉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胡吉兵。
被
申请人:胡吉华,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
申请人:胡芳,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收到池州仲裁委员会提请的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胡吉兵、胡吉华、胡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人池州市贵池创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盈涔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胡吉兵、胡吉华、胡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池州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吉华、胡芳的房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仲裁期间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吉华位于池州市站前区站前路上海城D3幢206室房产。查封被申请人胡芳位于池州市站前区站前路上海城D3幢307室、308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笑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