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外执字第1715号

孟祥军与冯满库、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祥军,冯满库,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715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军,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冯满库,男,198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8号鸿翔名苑11栋1层2号。申请执行人孟祥军与被执行人冯满库、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外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祥军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祥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冯满库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孟祥军如发现被执行人冯满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

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

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