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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880号

王波与龚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波,龚遵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80号原告王波。委托代理人任学东,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遵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龚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波负担。

审判员  刘香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骆长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