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万红勇与朱宏亮、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甘0824民初67号原告万红勇,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4日,个体经营户,住华亭县。被告朱宏亮,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3日,华煤集团华亭煤矿洗煤厂职工,住华亭县。被告田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5日,华亭煤业集团华亭煤矿生活服务队职工,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勇与被告朱宏亮、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红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万红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红勇负担。
审判员 邓小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丽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