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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67号

万红勇与朱宏亮、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红勇,朱宏亮,田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万红勇与朱宏亮、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甘0824民初67号原告万红勇,男,汉族,生于1980年11月4日,个体经营户,住华亭县。被告朱宏亮,男,汉族,生于1983年9月3日,华煤集团华亭煤矿洗煤厂职工,住华亭县。被告田杰,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5日,华亭煤业集团华亭煤矿生活服务队职工,住华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红勇与被告朱宏亮、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红勇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万红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红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红勇负担。

审判员  邓小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丽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