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陈广宁。被执行人申聿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广宁与被执行人申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被执行人交纳执行款454890元;逾期履行的,交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61.5元,执行费用672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仅有小额存款或无存款记录;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房产综合档案室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黄云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爱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