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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1690号

付祥海与济阳县仁风镇董家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祥海,济阳县仁风镇董家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付祥海,男,196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陈远亮,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阳县仁风镇董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付守茂,村主任。本案在审理原告付祥海与被告济阳县仁风镇董家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祥海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祥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付祥海负担。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刘振虎

人民陪审员  牛艳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