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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民初56号

岳随堆与李汾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岳随堆,李汾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56号原告岳随堆。被告李汾亭(又名李分停)。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随堆与被告李汾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随堆撤回对被告李汾亭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娄季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建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