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1004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女。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2015年6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洋,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犯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宁生、郑玉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及其辩护人杨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于2008年非法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于同年6月28日受到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人汤某于2012年7月因非法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于2013年7月19日受到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同年7月3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吊销《医生执业证书》。2012年10月份的一天,育龄妇女姜某通过B超检查得知怀孕胎儿为女孩,遂经他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汤某进行流产。被告人汤某在收取姜某2600元后,在本市火车站附近的一家旅社给其做了终止妊娠手术。被告人汤某因非法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后,仍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幸福路宿舍1号楼101室其家中设立诊所进行非法行医,并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为孕妇马某进行流产手术,收取诊疗费500元。被告人汤某于2015年上半年,为病人徐某治疗,收取诊疗费500元,于同年6月5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赶来的民警当场发现。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汤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非法行医罪,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数罪并罚对被告人汤某在法定刑内定罪量刑。
被告人汤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犯非法行医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汤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汤某于2007年2月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08年被告人汤某非法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于同年6月28日受到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12年7月被告人汤某因非法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于2013年7月19日受到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同年7月30日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吊销《医生执业证书》。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周桥村育龄妇女姜某通过B超检查得知怀孕胎儿为女孩,遂经他人介绍找到被告人汤某进行终止妊娠。被告人汤某在收取姜某2600元后,在本市火车站附近的一家旅社给其做了终止妊娠手术。被告人汤某因非法为他人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多次作出行政处罚后,仍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幸福路宿舍1号楼101室其家中设立诊所进行非法行医,并于2014年7月份的一天,为孕妇马某进行流产手术,收取诊疗费500元。被告人汤某于2015年上半年,为病人徐某治疗,收取诊疗费5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一)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埇卫行罚字(2007)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汤某2007年2月因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2007年5月14日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收据,证明2007年6月8日被告人汤某缴纳罚款一万元。(三)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埇卫行罚字(2008)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汤某2006年9月因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2008年6月27日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四)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埇卫行罚字(2008)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汤某2008年6月因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2008年6月2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五)收据,证明2008年6月23日被告人汤某缴纳罚款二万元。(六)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埇卫行罚字(201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汤某2012年7月因为他人实施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2013年7月19日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七)收据,证明被告人汤某缴纳罚款二万元。(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埇卫行罚字(2013)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汤某2012年7月因为冯倩楠施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并于2012年5月因违反“两非”规定被处罚过,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编号为110341302000702)。(九)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埇卫字(2013)170号文件,证明2013年9月3日,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下达吊销汤某医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辨认笔录(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3日,在宿州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证人朱某在十六张不同的年龄段的女性照片中辨认出13号即是为马东梅做人流手术的被告人汤某。(二)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4日,在宿州市公安局东关派出所,证人马某在十六张不同的年龄段的女性照片中辨认出7号即是为其做人流手术的被告人汤某。(三)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6月29日,在宿州市公安局灰古派出所,证人姜某在十六张不同的年龄段的女性照片中辨认出11号被告人汤某即是为其做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四)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7月4日,在宿州市公安局灰古派出所,证人周某在十六张不同的年龄段的女性照片中辨认出11号被告人汤某即是为其妻子姜某做终止妊娠手术的人。
三、现场指认笔录(一)刑事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证人朱某指认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幸福路铁路宿舍1号楼101室是他陪同马某向汤某索要赔偿费的地方。(二)刑事现场指认笔录,证明证人马某指认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幸福路铁路宿舍1号楼101室是被告人汤某为其做人流手术的地方。
四、证人证言(一)证人马某证言,证明2014年7月,她通过人找到了汤某,在魏民医院附近汤某家,汤某给她做了人流手术,她给了汤某500元。第二天,汤某打电话叫她再到大医院看看,可能是宫外孕。她没去。7月31日下午,她肚子疼,到皖北医院才知道是宫外孕大出血。出院后她和朱某一起找汤某,汤某赔了她1万元。(二)证人朱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马某打电话说7月份时找汤某做流产手术失败,在家中大出血,到皖北医院住院。喊他一起去找汤某,汤某赔偿马某1万元。(三)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她通过熟人推荐到汤某那儿治疗宫颈糜烂、附件炎。从2015年5月8日开始治疗.汤某先给她做了个小手术,以后是输液加药物灌肠。(四)证人姜某证言,证明她于2012年5月怀孕,10月份做B超是女孩就决定把孩子引下来。她表姐张影带个女医生(指被告人汤某)到家在她的肚子上打了一针,要了她2600元,并说叫她找个旅社。第三天她在火车站找了一个旅社,把孩子引下来了,汤某来了给她做了处理。(五)证人周某证言,证明他妻子姜某于2012年5月怀孕,怀的是第四胎。10月份在徐州做B超是女孩就决定把孩子引下来。姜某的表姐张影带个女医生(指被告人汤某)到家在姜某的肚子上打了一针,要了2600元,并说叫找个旅社。第三天他和姜某在火车站找了一个旅社,把孩子引下来了,汤某来了给做了处理。
五、被告人汤某供述,证明2007年、2008年、2013年三次因为他人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术被宿州市埇桥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每次罚款一万元。2013年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2015年6月5日,她在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幸福路铁路宿舍1号楼101室她租的房子内给一名患的女子治疗,收取500元的治疗费。另一名是碎石后来吊水的。2014年7月份的时候,一名怀孕40多天,名叫马某的女子到她诊所做人流。做完手术后,她怀疑马某是宫外孕,让马某到大医院检查一下,马某不愿去,在自己家里发生了大出血,然后去了皖北医院住院,出院后和一名男子来找她赔偿,她赔了马某1万元。
六、其他相关证据(一)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汤某的身份事项。(二)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由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计生办及宿州市埇桥区沱河办事处计生办办案而案发。2015年6月5日上午,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东关派出所民警在汤某家将汤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国家医疗管理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姜某进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告人汤某又在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出发两次以后和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期间,私自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非法行医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汤某不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汤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6年4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朱惠敏
代理
审判员 马东梅
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长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