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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35号

柴道友与张宗翠、侯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柴道友,张宗翠,侯松林,侯松伟,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35号

原告:柴道友,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张宗翠,女,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侯松林,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告:侯松伟,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告: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业主:侯金华(已故),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道友与被告张宗翠、侯松林、侯松伟、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柴道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的305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柴道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的305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