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35号
原告:柴道友,男,1970年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张宗翠,女,1961年12月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侯松林,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告:侯松伟,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
被告: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业主:侯金华(已故),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道友与被告张宗翠、侯松林、侯松伟、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柴道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的305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柴道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来安县侯金华家庭农场的305000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林如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童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