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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052号

范俊忠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范俊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052号罪犯范俊忠,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庆云县,专科毕业,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8)泉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俊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交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2593.23元。宣判后,被告人范俊忠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24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3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俊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2593.23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范俊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范俊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俊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二〇一四年五月至

二〇一五年八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九点四分,获得二〇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9元。

本院认为,罪犯范俊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俊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童大标

审判员  陈碧英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林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