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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特25号

韩学男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特25号申请人韩学男,女,1938年7月1日出生。申请人王金英,女,1958年3月11日出生。申请人王金华,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申请人王金良,男,1963年1月27日出生。申请人王金杰,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申请人王金钰(兼王金英、王金华、王金良、王金杰之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韩学男与王金英、王金华、王金良、王金钰、王金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韩学男与王金英、王金华、王金良、王金钰、王金杰因法定继承纠纷于2016年1月20日在东城区天坛街道红庙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被继承人王长有名下的采暖设备补贴1000元为韩学男所有(银行卡账号:×××),五位子女王金良、王金英、王金华、王金钰、王金杰放弃继承,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

申请人韩学男与王金英、王金华、王金良、王金钰、王金杰于2016年1月2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韩学男与王金英、王金华、王金良、王金钰、王金杰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东城区天坛街道红庙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2015)天坛民红庙街书调字第4号法定继承纠纷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贺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