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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抗2号

孙某甲、孙某乙等与孙某己、孙某庚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孙某己,孙某庚,孙某辛,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抗2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申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申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丙。申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丁。申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戊。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己。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庚。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孙某辛。申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与被申诉人孙某己、孙某庚、孙某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即民初字第25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不服生效判决,向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即民申字第3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孙某戊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9月28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青检民(行)监(2015)3702000011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军玲

审 判 员  鲁 宇

代理

审判员  于丽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柴守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