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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2153号

石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某,周某

裁判文书全文

{C}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2153号

原告:石某某,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代理人:陈士全,寿县司法局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196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石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周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5591.37元、在安徽省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655.17元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周某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5591.37元、在安徽省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655.1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传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仁龙(代)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