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承德市久长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市久长商贸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久长商贸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应予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树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