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5民初68号
原告:崔胜海,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梅,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XX,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胜海诉被告XX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胜海在预交诉讼费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崔胜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胜海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红燕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 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