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302号原告河南红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人梁国兴,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光霞。
原告河南红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被告柴光霞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红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红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