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5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蒸烩煮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叶浩芹,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德谊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国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国杰,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蒸烩煮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德谊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蒸烩煮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但上诉人广州蒸烩煮食品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上诉费,故依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蒸烩煮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莫 芳
代理
审判员 马 莉
代理
审判员 江志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嘉娴李泳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