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民初200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方某某。被告上海某某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宋某。
原告卢某诉被告上海某某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第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称第二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一、第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日13时5分许,第一被告员工徐康华驾驶牌号为沪AS38**的中型厢式货车,在本区亭枫公路3170号处,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金山交警支队)认定,徐康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前期损失已由法院作出判决,现就后期治疗的损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后续医疗费等损失合计5101.50元,其中第二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第一被告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和质证权利。第二被告书面答辩认为,本案所涉事故中交强险限额已用尽,愿意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扣除非医保、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每天20元、交通费认可100元。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大小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交强险责任限额已使用完毕。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第一被告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交强险限额已赔付完毕,故原告损失应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超出部分及不属于保险理赔部分由第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均在合理范围,本院凭据确定金额为488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按每天20元计算6天,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即120元。交通费,本院酌定100元。上述原告损失合计5101.50元,由第二被告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损失5101.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第一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俞凤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