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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48号

朱明与张敬辉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明,张敬辉,成泽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明,女,1978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敬辉,女,1949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泽宇,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朱明因与被上诉人张敬辉、成泽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217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许广会担任

审判长,法官黄小燕、法官胡保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朱明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朱明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广会

审 判 员  黄小燕

代理

审判员  胡保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