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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3726号

付小平与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小平,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3726号

原告:付小平。

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振东新区世纪大道235号。

法定代表人:卢小丰。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原告付小平诉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宇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1月20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退还购房款312305元及物业费697元;2、被告承担违约金9369.15元(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自2014年12月9日暂算至2015年10月8日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对第1项诉讼请求暂不主张,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9369.15元(按已付房款及维修基金为基数,自合同约定交付之日的次日即2014年12月9日开始暂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止,实际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至产权证办出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8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置业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预售的桐乡世贸中心二期第二区幢11267号房屋,合同价款为312305元。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了关于产权登记的事项:出卖人承诺于2014年12月8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1、约定日期起60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款价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2、约定日期起60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2项处理。第2项内容为: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款项312305元、维修基金697元。上述房屋被告至今未交付权属证书且权属尚未登记在原告名下。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其支付房款的义务,被告置业公司应于2014年12月8日前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现被告未能履行该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按已付房款及维修基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14年12月9日开始计算至被告产权证办出之日止,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仅约定按照已交付房价款计算违约金,并未包含维修基金,故本院支持违约金:按已付房款31230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14年12月9日开始计算至桐乡世贸中心二期第二区幢11267号产权登记为原告之日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及诉讼请求的抗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付小平违约金,以31230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利率自2014年12月9日开始计算至桐乡世贸中心二期第二区幢11267号产权登记为原告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宇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