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垦民初字第589号

羊碧珍与新源县七十一团新隆丰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桑占新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羊碧珍,新源县七十一团新隆丰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桑占新,张隆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589号原告羊碧珍,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第四师七十一团。被告新源县七十一团新隆丰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第四师七十一团五支路口。法定代表人张隆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桑占新,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源县。被告张隆平,新源县七十一团新隆丰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羊碧珍与被告新源县��十一团新隆丰温州大酒店有限公司、桑占新、张隆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羊碧珍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羊碧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羊碧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羊碧珍负担。

审 判 长 贺      东

审 判 员 王   昱   迪

代理

审判员 帕丽旦·吾麦尔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   小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