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674-2号申请执行人蔡兆兵。被执行人孙勇兵。申请执行人蔡兆兵与被执行人孙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6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代理
审判员 吕安国
代理
审判员 蔡 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