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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2786号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立彬、徐囡囡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立彬,徐囡囡,吴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786号

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铜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晓琳、杨涛,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立彬。

被告:徐囡囡。

被告:吴乐。

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立彬、徐囡囡、吴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吴立彬、徐囡囡立即偿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5万元、利息46116元、罚息(截至2015年5月12日为11964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被告吴乐对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吴立彬、徐囡囡于2013年7月23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吴立彬签订一份《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吴立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6月18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为月利率16.8‰;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的15日,借款人应在每一结息日付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时,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借款等,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及担保人确认其本人的联系方式于本合同有效期内真实、有效,若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原告,原告方按照借款人确认的联系方式发送相关法律文书后,无论借款人是否收到,均视为送达;被告吴乐及张珠成自愿为被告吴立彬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依约向被告吴立彬发放贷款人民币45万元。在借款合同期限内,被告吴立彬只支付原告利息到2014年9月15日,之后利息均未支付。2015年3月10日,原告通过EMS邮政特快方式按被告吴立彬在借款合同上所确认的地址“翁垟街道三盐村”向被告吴立彬送达《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通知被告吴立彬因出现逾期支付利息及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于通知之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筹措资金,偿还本息、罚息。该通知书未妥投而退回原告处。2015年5月12日,原告受偿了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及罚息4536元。截至2015年5月12日,被告吴立彬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借款期内利息46116元,罚息11964元(罚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3月17日起算)。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立彬、徐囡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乐清市华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5万元、利息46116元及罚息(2015年5月12日以前罚息为11964元,自2015年5月13日起罚息以本金人民币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

二、被告吴乐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吴立彬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立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21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吴立彬、徐囡囡、吴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乐珍

人民陪审员  金新花

人民陪审员  叶永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 记员  黄一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