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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33号

李成喜与宋玉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成喜,宋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玉龙,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喜与被执行人宋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5841)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416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吉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