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宋玉龙,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喜与被执行人宋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25841)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416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2014)胶商初字第16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龙江
审判员 秦 涛
审判员 郑晓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吉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