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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4执70号

林某甲诉林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70号申请执行人林某甲,男。被执行人林某乙,男。林某甲诉林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某甲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某甲补偿款200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某甲所申请执行的标的20000.00元全部执行到位,且已兑现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民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第一项协议内容中应由被执行人林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林某甲补偿款200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石凤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