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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262号

马志军与尚瑞军、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志军,尚瑞军,李彩霞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262号

原告:马志军,农民。

被告:尚瑞军,农民。

被告:李彩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军与被告尚瑞军、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马志军负担。

审判员 刘 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