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262号
原告:马志军,农民。
被告:尚瑞军,农民。
被告:李彩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军与被告尚瑞军、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马志军负担。
审判员 刘 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明凯 来自
马志军与尚瑞军、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262号
原告:马志军,农民。
被告:尚瑞军,农民。
被告:李彩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志军与被告尚瑞军、李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马志军负担。
审判员 刘 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明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