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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28号

杨晓勇与王星宇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晓勇,王星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杨 晓 勇 与 王 星 宇 机 动 车 交 通 责 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4民初28号原告杨晓勇,甘肃省华亭县人。被告王星宇,甘肃省华亭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卫忠,住甘肃省华亭县西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勇与被告王星宇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晓勇负担。

审判员  朱小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雅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