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刘风芹,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八王子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文,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风芹与被执行人青岛八王子鞋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青黄劳仲案字第64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38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青黄劳仲案字第64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