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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113号

刘风芹与青岛八王子鞋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风芹,青岛八王子鞋服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刘风芹,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八王子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文,经理。申请执行人刘风芹与被执行人青岛八王子鞋服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青黄劳仲案字第64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3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38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青黄劳仲案字第64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云学

审判员  李嘉强

审判员  王连敬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玉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