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德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原审被告毛德安。
上诉人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毛德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59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所负债务数亿元,债权人众多。本案属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案不属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属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因此,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訸
审判员 肖志红
审判员 向 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 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