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02刑初21号公诉机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小祥(小名洋洋),男,1986年4月9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2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5年9月1日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以焦解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小祥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致远、代理检察员李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小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祁小祥窜至焦作市解放区青年路一宾馆过道,将被害人韩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建设牌燃油助力车(价值3300元)盗走。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祁小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祁小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祁小祥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韩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盗助力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祁小祥对盗窃车辆地点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对被告人祁小祥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祁小祥对证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根据调取的盗窃现场监控视频所制作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逮捕证证实:被告人祁小祥举报他人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相关人员,被举报人员现已被逮捕。并有被告人祁小祥的户籍证明,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公安机关对其所做的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小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祁小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祁小祥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相关人员,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祁小祥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故对被告人祁小祥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恰当,予以采纳。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祁小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祁小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郑连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