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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执字第1330-2号

王海峰、王海霞与博山经济开发区银龙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海峰,王海霞,博山经济开发区银龙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330-2号

申请人:王海峰。

申请人:王海霞。

被执行人:博山经济开发区银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银龙村。

法定代表人:刘延江,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王海霞与被执行人博山经济开发区银龙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博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王海霞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事项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至此,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王海霞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博山区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焦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