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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991号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张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张博,王桂兰,王洪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991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号。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陈迎春,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路海涛,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被告张博,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被告王桂兰,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被告王洪宝,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张博、王桂兰、王洪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其需补充相关证据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树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