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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民初121号

冯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121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85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董继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向奎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