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121号原告冯某某,女,生于1988年6月8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85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冯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董继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向奎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