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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46-1号

吴秀梅与陈济其、陈美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秀梅,陈济其,陈美仙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446-1号

原告:吴秀梅。

委托代理人:马红军、李克举,湖北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济其。

被告:陈美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秀梅诉被告陈济其、被告陈美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吴秀梅的申请,对被告陈济其名下位于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68号金色港湾五期6-2-2205室房屋予以查封。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吴秀梅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68号金色港湾五期6-2-2205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吴秀梅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相关财产的登记手续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68号金色港湾五期6-2-2205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梁志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