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14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曾俊,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俊成,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曾俊,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康,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赵博,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静,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李斌。
上诉人李红、崔俊成为与被上诉人陈康、原审被告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红、崔俊成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红、崔俊成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红、崔俊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68.5元,由上诉人李红、崔俊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钧
审判员 李文
审判员 刘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