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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7民初984号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耿丽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耿丽杰,耿俊辉,刘彦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984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兴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93XXXX。负责人张海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保忠,男,1966年3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广宽,男,1962年3月8日出生。被告耿丽杰,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被告耿俊辉,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被告刘彦光,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与被告耿丽杰、耿俊辉、刘彦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以其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高村支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张虹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