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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904号

谢定清与陈朝阳、惠安德祥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定清,陈朝阳,惠安德祥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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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904号申请执行人谢定清,女,1978年9月27日出生,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朝阳,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惠安德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城南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4639964-4。法定代表人陈朝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谢定清与被执行人陈朝阳、惠安德祥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63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6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