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048号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聂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聂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XX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
周XX与聂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048号申请执行人周XX。被执行人聂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聂XX生命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聂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XX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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