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74号
原告:宋维德,男,1967年1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卢劲松,男,1968年5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宋维德与被告卢劲松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宋维德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卢劲松不同意调解,宋维德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维德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维德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